小明的債務屬于賭債 本案中,小明瞞著小月在外借錢用以賭博,借錢時候小月并不知情,且所借之錢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中,因此,小明這筆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兩人離婚,則該債務由小明自己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夫妻一方婚前的按揭汽車貸款。一方當事人婚前購買的汽車,是按揭貸款所欠的債務,此類資金只用于個人并沒有用于家庭開支和使用,另一方不需要承擔責任,所以此類債務也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二)夫妻一方接受的贈予財產。假設夫妻一方接受了他人的遺囑或贈予,并且明確只歸一方所有,而不是夫妻共同所有,而這份遺囑或饋贈所附帶的債務,也跟另一方沒有關系。 (三)夫妻一方當事人違法行為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單獨因為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侵權行為,而所負的債務,另一方沒有共同承擔的義務。這里包括從事賭博、吸毒等行為。 (四)夫妻雙方簽訂了婚內債務協議,第三方知曉的。不管借的錢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夫妻雙方已經約定了這筆錢由其中一人承擔,而且債主也事先知道了這個約定。那么另一方也不需要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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